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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秋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李秋波,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扶余县**镇**村**屯。2016年6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6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9日,被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7月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秋波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李秋波受雇于“三哥”(真实姓名不详)驾驶黑E****8白色解放罐车由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顺峰物流院内行驶至大庆市大同区新华电厂铁路口附近,将空罐车交给“三哥”,由“三哥”安排人去装原油。装完原油后,由李秋波驾驶装满原油的罐车返回吉林省松原市。当李秋波驾驶罐车行驶至新华电厂铁路口附近时被采油九厂保卫大队巡逻人员当场抓获,在其驾驶的罐车内起获原油11.54吨,纯油重11.42吨,价值人民币24,525.17元。现原油已返还大庆采油九厂。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原油回收证明、称重单及检测报告、原油价值计算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材料;

3.证人冯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秋波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秋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秋波明知原油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拉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秋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秋波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秋波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涉案原油已被依法扣押收缴。鉴于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秋波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秀云

检察员:周群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秋波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卷宗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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