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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科兴贩卖毒品案)_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李科兴,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云南省腾冲市人,住腾冲市**镇**小区**组**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4月22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科兴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3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科兴多次向赵某某、林某某(另案处理,下同)购买含有芬太尼成分的毒品胶囊贩卖获利。

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李科兴以每板400元的价格,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0.8万元向赵某某购买红白色毒品胶囊20板共计200粒用于贩卖,约重88克。赵某某通过快递将毒品寄给李科兴。 

2018年4月30日,被告人李科兴以每板400元的价格,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0.4万元向赵某某购买红白色毒品胶囊10板共计100粒用于贩卖,约重44克。赵某某通过快递将毒品寄给李科兴。 

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李科兴以每板500元的价格,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1万元,现金支付4万元在昆明市北市区一酒店旁向赵某某购买红白色毒品胶囊500板共计5000粒用于贩卖,约重2200克。

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李科兴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8万元向林某某购买白色毒品胶囊100袋共计1000粒用于贩卖,约重330克。林某某以虚假身份通过快递将毒品寄给李科兴。

2018年8月12日、8月17日,被告人李科兴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12万元,向林某某购买白色毒品胶囊150袋共计1500粒用于贩卖,约重495克。林某某以虚假身份通过快递将毒品寄给李科兴。

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李科兴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8万元向林某某购买白色毒品胶囊100袋共计1000粒用于贩卖,约重330克。林某某以虚假身份通过快递将毒品寄给李科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科兴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贩卖含有国家管制麻醉药品芬太尼成分的毒品胶囊3487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科兴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蕻娟

                 检察官助理:何盈婷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李科兴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柒册。

3、赃、证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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