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李科,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4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省**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28日1时许,被告人李科等人在本市**镇**社区**工业区门口一宵夜店吃宵夜喝酒时,遇到被害人李某某、苏某某,后李科和李某某、苏某某等人一起喝酒。李科与李某某、苏某某喝酒过程中因斗酒发生冲突,李科持刀将李某某、苏某某捅伤,后李科逃离现场。2019年8月1日,李科在**省**县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苏某某所受损伤已达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害人苏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科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科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科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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