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湖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被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红安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82********,汉族,高中文化,湖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施工安全**,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园**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红安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90********,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被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于2016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红安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秦某某、胡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大悟县河口镇麻纺厂棚户区改造工程需配套开发红安县上新集镇上新集村的部分土地,由于上新集村村民意见不一致,土地尚未完成征收流转,但开发该项目的湖北红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万泉分公司施工**李某甲等人多次组织挖机进行施工。上新集村村民便上前阻止,多次与施工人员发生冲突。
2020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再次组织挖机在上新集村二组、三组村民的菜地上施工,遭到上新集村部分村民的阻挠,施工方一名人员被打伤(另案处理),施工被迫停止。为达到当日下午继续施工并震慑恐吓村民的目的,李某甲遂通过被告人、该公司**、负责工地施工安全的秦某某,被告人、该公司**胡某甲(又名胡某乙)等人,邀约纠集汪正、马宵宵、卢某某、陈炜超、某某某、刘某甲、涂某某等2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两劳释放人员和未成年人到场助威。李某甲指使秦某某购买木棒40根,头盔30个,为前来助威的人员全部统一配备,并让到场人员当日下午手持木棒,在工地上紧紧聚集站在一起。在形成强大的威慑气氛后,李某甲便指示挖机开始施工。上新集村有菜地的部分村民发现挖机开工后,便手持铁锹等农活工具上前欲击打施工的挖机,逼停施工。村民闵某某与施工方邀约纠集而来的人员发生口角推搡,被邀约纠集而来的人员踢倒在地后用木棒击打,闵某某妻子柳某甲以及村民刘某乙、吴某甲等人上前拦阻,亦被对方用木棒打伤。经鉴定,刘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闵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吴某甲和柳华荣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李某甲、秦某某、胡某甲三人所在的万泉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刘某乙、闵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刘某乙和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资料、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说明、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戴某甲、吴某乙、李某乙、戴某乙、何某某、黄某某、某某某、罗某某、涂某某、刘某甲、卢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乙、闵某某、柳某甲、吴某甲的陈述;5.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四份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6.被告人李某甲、秦某某、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秦某某、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秦某某、胡某甲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李某甲是本案的组织指挥策划者,按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秦某某、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岭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秦某某、胡某甲现被羁押于红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证人名单附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