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金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积录,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区**村**号。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56********,汉族,小学文化,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副总、**(宁夏)贸易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银川市西夏区**园B2号。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积录、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宁夏**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21日,法人为被告人李积录。2018年6月11日,该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李积录占股100%。**(宁夏)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26日,法人为被告人曹某某。
2018年4月4日江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公司签订通讯基站联合协议。约定江苏**公司中标成为服务供应商后,所涉及宁夏范围内的通讯基站投资建设、经营运营、管理维护,并经通讯集团规划发放点位坐标需要江苏**公司建设的信号基塔,由宁夏**公司为投资建设单位,在江苏**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建设。地级市区域管理费为200万。
2018年4月4日在江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工程公司签订通讯基站联合协议之前,被告人李积录便与被害人崔某某等人签订通讯基站建设协议收取工程保证金56万。后被告人李积录在未取得任何国家、地区及相关部门对通讯基站建设批复许可的情况下,以与江苏**公司签订的联合经营协议及获取的基站建设点位图对外与多名被害人签订施工协议,任意发包基站建设工程、随意指定建设地点,收取工程保证金。截止到2019年1月8日公安机关立案,在2019年3月7日被告人曹某某明知公安机关已明确告知宁夏**公司不得再对外签订关于基站项目的任何协议,并要求将公司关停的情况下,仍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基站建设工程协议收取工程保证金20万。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李积录在乌海市海渤湾区**酒店**室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拉僧仲派出所干警抓获。
经宁夏华益泰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案涉案资金及相关帐户进行司法鉴定:截止2019年12月25日,共有34名被害人报案。被告人李积录直接或通过宁夏**公司及其他人员以签定通讯基站基础项目施工协议等合同形式收取工程保证金1079.5万。被告人曹某某收取被害人保证金20万转入其控制的**(宁夏)贸易公司。涉案资金被告人李积录、曹某某用于退还保证金、支付江苏**公司管理费用、材料款及对外借款、归还欠款、购买车辆和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公司信息、合同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虎某某、崔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积录、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积录、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在没有获得基站建设批复,没有实际工程项目的情况下,随意指定建设地点,对外发包工程项目与多名被害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骗取工程项目保证金。被告人李积录骗取多名被害人工程保证金1075.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曹某某骗取被害人工程保证金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积录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虓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积录、曹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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