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李程,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永城市**路**号。被告人李程因犯抢劫罪,2008年3月10日被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12月18日被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12月15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9月3日被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0月28日被刑满释放。被告人李程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3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永城市**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故意伤害,2014年2月1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吸毒,2015年10月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2015年10月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2015年12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3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程、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李程、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程、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程、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李程、王某某预谋后,在徐州市泉山区万科淮海天地第三、五、六街区地下车库内,采取撬别手段盗窃电动车充电桩内面值1元人民币硬币3724枚。
案发后,被告人李程、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发结案报告、被告人前科材料、案发现场、作案工具及被盗钱币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程、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程、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程、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程、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伯超
检察官助理:刘烨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程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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