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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立华、王智等四人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19〕306号

被告人李立华,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镇**村**组**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12月7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6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再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临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镇**村**组**号,现租住临湘市**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临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无户籍,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无固定住址,暂住临湘市**路**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临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智,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81********,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五里**街道**村**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临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立华、曹某某、赵某某、王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李立华在其位于临湘市**组**号**楼房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李立华在其家中容留汤保林吸食了冰毒;2、2019年8月初,李立华在其家中容留赵某某、曹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3、2019年8月中旬,李立华在其家中容留赵某某吸食冰毒。

二、被告人曹某某在其租住的临湘市路**小区**栋**单元**房家中,以及临湘市**路海霞宾馆,先后六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初一天晚上,曹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赵某某、汤某某吸食了冰毒;2、2019年8月,曹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赵某某、汤某某吸食了冰毒;3、2019年8月,曹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赵某某、王智吸食了冰毒;4、2019年8月一天晚上,曹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赵某某吸食了冰毒;5、2019年8月的一天,曹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赵某某采用“煎水”的方式吸食了冰毒;6、2019年8月21日下午,曹某某在临湘市**路海霞宾馆开房后容留赵某某吸食了冰毒。

三、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位于临湘市**路**房三楼的家中,以及临湘市**路海霞宾馆,先后七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上旬一天晚上,赵某某在其家中天台上容留李立华、汤某某吸食了冰毒;2、2019年7月中旬一天晚上,赵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汤某某吸食了冰毒;3、2019年7月底一天晚上,赵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曹某某、汤某某吸食了冰毒;4、2019年8月初一天下午,赵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曹某某、王智吸食了冰毒;5、2019年8月中旬,赵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曹某某吸食了冰毒;6、2019年8月下旬,赵某某在临湘市**路海霞宾馆开房,容留曹某某吸食了冰毒;7、2019年8月一天晚上,赵某某在其家中天台上容留汤某某吸食了冰毒。

四、被告人王智在其车牌号为湘******的越野车上三次容留赵某某、曹某某吸食毒品冰毒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中旬一天下午,王智将其越野车停在临湘市**路建设银行附近,在车上容留赵某某、曹某某吸食了冰毒;2、2019年8月中旬一天晚上,王智将其越野车停在临湘市南正街富临宾馆对面停车场,在车上容留赵某某、曹某某吸食了冰毒;3、2019年8月中旬一天下午6点多,王智将其越野车停在临湘市路中金河小区后面,在车上容留赵某某、曹某某吸食了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及出生医学证明、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2.证人汤某某、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立华、曹某某、赵某某、王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立华、曹某某、赵某某、王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立华、曹某某、赵某某、王智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立华、王智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立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李立华、曹某某、赵某某、王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立华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智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桦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立华、曹某某、王智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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