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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立毅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李立毅,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居委**街**号。2008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12月15日又因犯抢劫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立毅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10月2日和11月21日,被告人李立毅先后3次到惠东县白花镇太阳坳工业区**公寓**楼的小店内实施盗窃,共盗得硬盒装芙蓉王香烟2包、软装黄鹤楼香烟1包及2升装百事可乐一瓶。同年11月29日22时许,李立毅再次到**公寓的小店时被店主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随即赶赴现场将李立毅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立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立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立毅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行犯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艳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立毅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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