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李章东(曾用名关义挺),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县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因犯强奸罪,2003年3月31日被东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4月8日被东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外号“波某某”、“阿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东方市**镇**居委会**路**号。因犯盗窃罪,2006年1月24日被东方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抢劫罪、强奸罪,2009年11月12日被东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倪某某(外号“阿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东方市**镇**居委会**路**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章东、王某某、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2月23日21时许,被害人秦某某(现名为唐某某)在东方市**自家门口与“郑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陶某某(已判决)上前劝阻后,被害人秦某某又与陶某某发生争执。然后陶某某召集了被告人李章东、王某某、倪某某及同案人陈某甲(已判决)、周某某(已判决)等人。被告人李章东、倪某某、王某某等人过来后,被告人李章东和陶某某并喊打,后被告人李章东、王某某、倪某某及陶某某、陈某甲、周某某等人追打秦某某至**商行,在**商行陈某甲、周某某等人用太阳伞、拖把、木棍、铁勺、砖块、货架上的瓶罐等物丢打秦某某,陶某某从旁边夜宵店拿了一把菜刀在**商行中间通道外将秦某某砍倒,并朝秦某某面部、手臂等处砍多刀。经海南省公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的伤情为轻伤,属九级伤残。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倪某某被民警抓获。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抓获。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章东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员详细信息、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监控录像提取笔录、情况说明、说明等;
2.证人黄某某、罗某某、陈某乙、王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陶某某、陈某甲、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李章东、王某某、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章东、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章东、王某某、倪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章东曾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春火
书 记 员:沈海诛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李章东、王某某、倪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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