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Z157号
被告人李章云,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镇**村委会**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2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章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8时许,被告人李章云采取入户盗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苏某某财物共计人民400元;2020年5月10日9时许,李章云采取入户盗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冯某某身份证等财物;2020年5月11日10时许,李章云采取入户盗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吴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2641元。
本案被盗的冯某某身份证、吴某某银项链已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1辆、身份证2张、银项链1条、OPPO手机2部、交通银行卡1张、工商银行卡1张、人民币750元;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3.被害人陈述:苏某某、冯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章云的供述;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章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章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章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更明
书 记 员:吴 雪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2部、银行卡2张;
6.电子光盘1张;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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