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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章华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李章华,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8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住昭通市昭阳区**镇**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3日被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8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9日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2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章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李章华至昆明市呈贡区斗南村北区264号附近巷道内将被害人代某某停放在该地的一辆轻铃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并销赃。经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1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章华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章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章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子俊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李章华现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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