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刑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李章强,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住郴州市永兴县**街道**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7月21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0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安必,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住郴州市苏仙区**镇村**村**组**号。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1年7月6日被湖南省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于2005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2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章强、陈安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李章强、陈安必伙同曹正全(在逃)携带钳子、剪刀等作案工具,在郴州市城区多个在建小区工地内盗窃电缆线,销赃后三人平分赃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章强、陈安必伙同曹正全在郴州市**道林溪湾小区工地内盗窃电梯电缆线(经鉴定价值4800元),事后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
2.2020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章强、陈安必伙同曹正全在郴州市**环保公司工地内盗窃电缆线(经鉴定价值3600元),事后以3000元的价格销赃。
3.2020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章强、陈安必伙同曹正全在郴州市**路五岭首府小区工地内盗窃电梯电缆线(经鉴定价值6480元),事后以1800元的价格销赃。
4.2020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章强、陈安必伙同曹正全在郴州市**路千里马时代城小区内盗窃电梯电缆线(经鉴定价值9600元),事后以2400元的价格销赃。
5.2020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章强、陈安必伙同曹正全在郴州市郴州**道立昇领域金桂苑小区内盗窃电缆线(经鉴定价值7200元),事后以2700元的价格销赃。
6.2020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章强、陈安必伙同曹正全在郴州市**路九龙湾小区内盗窃电梯电缆线(经鉴定价值4000元),事后以1800元的价格销赃。
7.2020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章强、陈安必伙同曹正全在郴州市**路北湖中央公园小区工地内盗窃电梯电缆线(经鉴定价值9600元),事后以1800元的价格销赃。
8.2020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章强、陈安必伙同曹正全在郴州市郴州**道美丽缘小区工地内盗窃电梯电缆线(经鉴定价值6000元),事后以2100元的价格销赃。
9.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章强、陈安必伙同曹正全在郴州市郴州**道风花园小区工地内盗窃电梯电缆线,但因被发现而未能得逞。
10.2020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章强、陈安必伙同曹正全在郴州市**路永升九悦城小区工地内盗窃电梯电缆线(经鉴定价值9600元),事后以2100元的价格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钳子、编织袋的实物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倪某某、罗某某、李永文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章强、陈安必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章强、陈安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608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李章强、陈安必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了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力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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