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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筠诈骗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李筠,男,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在津无固定住址。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3月1日经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天津市未成年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8年10月,被告人李筠虚构自己为天津海关缉私二队副队长的身份,经翟某某等人结识了河北省唐山市**县**日杂商店经营人辇某某,谎称能够搞到被海关罚没的三合板,骗取辇某某的信任。辇某某按照被告人李筠的指示,于1998年11月23日将购买153800张三合板的部分货款总计2153200元,以汇票形式转入天津保税区**报关行。同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筠以退款为由,从该报关行将其中的2000000元以转账支票提出后变现1980000元,随即携款逃逸。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筠因网上追逃被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音西派出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送款单、转账支票、收据、银行支取凭证等书证;

2.被害人辇某某的陈述;

3.证人郭某某、翟某某、于某某、韩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筠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1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筠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鸿芸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筠现羁押于天津市未成年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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