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公诉刑诉〔2019〕412号
被告人李素玉,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1023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乡**村**组附**号,现住址: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本院以其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5月29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徐方元,四川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晓超,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18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本院以其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5月29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于超,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素玉、李晓超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素玉、李晓超基于陈某某(另处)及自己在阿尔及利亚工地的用工需求,先后以河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集团**分公司、成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亲自或委托赵某某、袁某某(均另处)等人招聘工人,并委托易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均另处)以虚假的商务考察或旅游事由骗取商务签证或旅游签证,以商务考察或旅游的形式组织30名务工人员赴阿尔及利亚务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素玉、李晓超伙同他人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制度,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上述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永 贵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李素玉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晓超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拾贰册,光盘拾张,提讯证、换押证各贰份;
3.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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