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红兵,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3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号**小区**栋*元**室,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湾**小区**栋**单元**室。1987年因扒窃被黄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因盗窃被黄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5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2年因盗窃被黄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4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红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李红兵潜入黄石市西塞山区**巷**店,从店内杂物间的桌子上窃得一部白色苹果手机,后在杂物间门口的架子上窃得一部黑色OPPO手机,李红兵将窃得的手机放进自己裤兜内,欲出店门口离开现场时被店主发现,随后李红兵往门外小巷子逃跑,跑至**洗车店时被店主张某某及洗车店员工合力抓住,后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的一部苹果牌6plus型手机、一部OPPO牌A9型手机价值合计人民币3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物证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孟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5.指认、辨认等笔录: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截图等;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红兵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手机二部,价值人民币35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红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曹晨
附:
1.被告人李红兵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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