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李红宇,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呈贡区**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红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李红宇至昆明市呈贡区**村**房**单元**室,找被害人黄某某借钱。后李红宇趁黄某某上厕所之机,将黄某某的一部戴尔牌笔记本电脑拿走。经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材料、价格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红宇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红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红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凡则帅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红宇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内附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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