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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红安盗窃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李红安,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6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街**号。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7月4,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红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红安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李红安窜至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卓尔超市内,采用夹带的方式,盗得价值为1199元的五粮液白酒一瓶,销赃得500元。

2、2020年1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李红安窜至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卓尔超市内,采用夹带的方式,盗得价值为2760元的飞天茅台白酒一瓶。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了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刑事执法专用票据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红安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红安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红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丹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红安现被羁押在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散页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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