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李红帅,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行政村**坊**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河转盘附近周转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春燕,天津如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红帅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红帅于2019年10月20日6时19分许,驾驶冀R****6号轻型自卸货车(载乘陈某某、孔某某)沿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顺化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沽化工厂南门西侧3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向对向车道侧滑,适有任某某驾驶津A****2号大型客车由东向西驶来,被告人李红帅所驾车辆前部右侧及右侧前部碰撞任某某所驾车辆前部左侧,导致任某某所驾车辆右侧前部碰撞周某某驾驶的沿顺化道由东向西行驶的自行车,任某某所驾车辆前部右侧碰撞顺化道北侧的路灯杆,造成陈某某、孔某某被甩出车外当场死亡、李红帅、任某某、周某某受伤、三方车辆及路灯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万年桥大队认定:李红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孔某某、周某某、任某某及路灯杆产权单位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承担责任。被告人李红帅于2019年12月2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材料、户籍证明材料、天津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驾驶证、车辆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诊断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6.鉴定意见;
7.公安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红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三方车辆及路灯杆损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红帅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红帅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庆凯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卷外材料二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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