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李红明,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62********,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无业,住南通市通州区**镇**社区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李红明曾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0年11月7日被原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又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9日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4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红明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桂明,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64********,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无业,住南通市通州区**镇**佳苑**号楼**室(户籍地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桂明曾因赌博,于2005年8月15日被原通州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赵桂明曾因犯诈骗罪,于1990年2月2日被南通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又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6月25日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又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11月9日被原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18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连同原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赵桂明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红明、赵桂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早上,被告人李红明、赵桂明共谋使用假古董实施诈骗。随后,被告人李红明驾驶摩托车来到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庆丰加油站东50米平海公路南侧,发现被害人赵某某(1944年4月4日出生)手戴黄金戒指,遂上前搭讪。此时,被告人赵桂明驾驶摩托车前来,谎称持有古董,急于出售。被告人李红明假装咬该假古董,谎称该假古董是真古董,且意欲购买,以不会讲普通话为由请赵某某帮忙与被告人赵桂明商谈价格,并承诺给赵某某人民币1000元的好处费。赵某某与被告人赵桂明商定价格后,被告人李红明以钱不够为由向赵某某借钱,骗赵某某将黄金戒指抵押给了被告人赵桂明。后被告人李红明以去借钱为由与被告人赵桂明一起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7357元。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李红明、赵桂明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日,该局分别查扣被告人李红明、赵桂明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5423元、2145元等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害人赵某某提供的黄金戒指购买发票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红明、赵桂明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通州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红明、赵桂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明、赵桂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红明、赵桂明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红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红明、赵桂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红明、赵桂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春红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红明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桂明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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