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李红,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红涉嫌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当天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09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李红伙同杨某甲、熊某某、李某甲、刘某某、余某甲、潘某甲(均已判决)等人,先后在温州市瓯海区、鹿城区、永嘉县、丽水市、温岭市等地,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作案39次,其中被告人李红参与盗窃34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下同)984300元。具体如下:
1、2009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红伙同他人在瓯海区潘桥镇林桥头西路14号门口,用螺丝刀撬开车窗玻璃,然后进入车内接线发动汽车,盗窃陈某甲的五菱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BF****,价值25000元。
2、2009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红伙同他人在鹿城区藤桥镇后垟村弘杨街57号门口,采用同样手段窃取黄某甲的五菱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3P****,价值22000元。
3、2009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红伙同他人在永嘉县桥头镇桃湾村桃湾路80号门口,采用同样手段窃取单某甲五菱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浙A28****,价值47000元。
4、2009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红伙同他人在鹿城区双屿住宅区6组团1幢101室旁边,采用同样手段窃取单某乙五菱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MX****,价值22000元。
5、2009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红伙同他人在永嘉县桥头镇桥联路56号门口,采用同样手段窃取叶某甲五菱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02****,价值47500元。
6、2009年2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红伙同他人在鹿城区上戌乡支岙村戌浦南路531号前,采用同样手段窃取支某某五菱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0Q****,价值26000元。
7、2009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红伙同他人在永嘉县桥头镇桥西北路363-1号门口,采用同样手段窃取陈某乙五菱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05****,价值49000元。
8、2009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红伙同他人在永嘉县桥头镇桥西北路1003号门口,采用同样手段窃取侯某某五菱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KU****,价值28600元。
9、2009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红伙同他人在永嘉县桥头镇桥西北路723-4号门口,采用同样手段窃取潘某乙五菱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85****,价值45700元。
10、2009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红伙同他人在永嘉县桥头镇林福西路167号门口,采用同样手段窃取单某丙五菱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KA****,价值26000元。
11、2009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红伙同他人在丽水市莲都区灯塔小区56幢对面公园边,采用同样手段窃取吴某甲五菱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浙K83****,价值47000元。
12、2009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红伙同他人在乐清市大荆镇上花坦村荆水路137号门口,采用同样手段窃取杨某乙五菱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EN****,价值26000元。
13、2009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红伙同他人在永嘉县桥下镇六岙村大桥东路29号门口,采用同样手段窃取瞿某某五菱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RE****,价值30000元。
14、2009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红伙同他人在永嘉县桥下镇兴桥路27号门口,采用同样手段窃取陈某丙五菱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KV****,价值29500元。
15、2009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红伙同他人在鹿城区藤桥镇北街40号门口,采用同样手段窃取周某甲五菱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KB****,价值26000元。
16、2009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红杨伙同他人在龙湾区海滨街道建新村新富海宾馆楼下,采用同样手段窃取吴某乙五菱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1L****,价值26500元。
17、2009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红伙同他人在瓯海区南堡村牛山南路28号前面,采用同样手段窃取汪某某五菱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0P****,价值26500元。
18、2009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红伙同他人在龙湾区永中街道镇南村中河路46弄路口,采用同样手段窃取张某甲五菱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浙K63****,价值25500元。
19、2009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红伙同他人在丽水市莲都区城西路211号边“苹果”服饰专卖店门口,采用同样手段窃取严某某五菱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浙K73****,价值26000元。
20、2009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红伙同他人在丽水市莲都区瑞丽时尚商城门口(城西路189号对面),采用同样手段窃取楼某某桑塔纳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浙KA9****,价值27000元。
21、2009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红伙同他人在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603号门口,采用同样手段窃取彭某某五菱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浙KK4****,价值17000元。
22、2009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红伙同他人在温岭市大溪镇下村村中心路73号门口,采用同样手段窃取江某某五菱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浙JEE****,价值29000元。
23、2009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红伙同他人在乐清市大荆镇龙避岙村9号前路边,采用同样手段窃取谷某某五菱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BL****,价值29000元。
24、2009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红伙同他人在鹿城区屿头安心公寓2幢前空地上,采用同样手段窃取余某丙五菱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58****,价值20000元。
25、2009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红伙同他人在苍南县灵溪镇韩桥南街50号前,采用同样手段窃取李某乙五菱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99****,价值46000元。
26、2009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红伙同他人在龙湾区海滨街道洋头路6号前空地上,采用同样手段窃取章某某五菱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5G****,价值30000元。
27、2009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红伙同他人在龙湾区永兴街道纪兴东路50号“好乐多”超市门口,采用同样手段窃取陈某丁五菱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3U****,价值25500元。
28、2009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红伙同他人在鹿城区瓯浦垟工业区2幢1号“笆比丽人”鞋厂门口,采用同样手段窃取杨某丙五菱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1U****,价值30000元。
29、2009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红伙同他人在鹿城区藤桥镇南街55号边窃取夏某某一辆车牌号为浙CW9****五菱面包车,价值20000元。
30、2009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红伙同他人在瓯海区郭溪镇郭西村陶某某新街105号门口窃取周某乙道一辆牌照未上五菱面包车,价值33000元。
31、2009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红伙同他人在永嘉县桥下镇西溪南路241号对面路边电线杆旁窃取赵某某一辆车牌号为浙CBY****五菱面包车,价值23000元。
32、2009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红伙同他人在丽水市莲都区灯塔街207号门口窃取张某乙一辆车牌号为浙K81****五菱面包车,价值28000元。
33、2009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红伙同他人在龙湾区永兴街道永裕路243号门口窃取黄某乙一辆车牌号为浙C3K****五菱面包车,价值26000元。
34、2009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红伙同他人在永嘉县桥头镇花岩头路123-1号前院子里窃取谢某某一辆车牌号为浙C07****五菱面包车,价值26000元。
二、抢劫罪
2009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红伙同杨某甲、熊某某在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中山中路**号**杂货店内,暴力劫取李某丙、李某丁人民币1700元。
三、抢夺罪
2009年3月26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红伙同杨某甲、熊某某、李某甲、刘某某在永嘉县桥下镇西溪南路231号手机店,以购买手机为由,乘人不备,夺取黄某丙的手机3只,价值2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戊、林某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等37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红及同案犯杨某甲、熊某某、李某甲、刘某某、余某甲、潘某甲、朱某某、赵某某、叶某乙、杨某丁、叶某丙、张某丙、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兴聪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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