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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红盗窃案)_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李红,女,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11984********,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出生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红曾因盗窃,分别于2008年11月、2010年1月、2011年3月、2012年4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一年、一年三个月、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20年2月11日被海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6年1月、2012年10月、2015年1月、2015年6月、2016年2月、2016年6月、2017年7月6日、2017年9月12日、2018年12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李红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红,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红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红2020年5月24日11时左右,骑自行车至海安市**镇**村**组**号朱某某家,入户窃得一楼西侧卧室床头柜内现金人民币7300元。

被告人李红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海安市公安局从被告人李红处扣押现金人民币7300元,发还给被害人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红的供述与辩解;

4.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红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红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红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盼盼

检察官助理:聂彭飞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红现取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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