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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红红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李红红,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红红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李红红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2月,被告人李红红谎称为余某某介绍女友“李艳”,后冒充“李艳”及“李艳”母亲身份与余某某微信聊天,编造信用卡还款、支付“李艳”父亲住院费用等理由,共计骗取余某某225932.86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红红家属已赔偿余某某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余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红红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电子证据提取笔录(附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红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青兰

2020年3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李红红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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