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红胜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红胜,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村,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1996年10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红胜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合同诈骗罪

 2017年4月份至2018年1月份,李红胜虚构其在兰考县京海湾小区有一套房子出售的事实,采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骗取李某某8.2万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8年2月至6月,被告人李红胜伙同张某某、段某某、段某某、张某某、辛某某、韩某某、薛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河南兰祥汽贸有限公司、兰考天祥副食超市的名义,面向社会公众以入股河南兰祥汽贸有限公司,每月将公司盈利的15%分红为诱饵,宣讲入股成为股东后的好处为手段非法集资;兰考天祥副食超市面向社会吸收会员,以缴纳1391元成为VIP会员,在超市里买东西便宜并能将会员积分当成现金使用为诱饵,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744177元,造成群众损失6929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开封圣艺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声明、购房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收到条、微信转账记录和截图、刑事判决书、房屋租赁合同、兰祥股东协议、退款凭证、河南兰祥汽贸有限公司企业登记资料、银行交易记录、工资表、分红表、业绩表、收据、信用卡账单、欠条、客户损失统计表、记账记录本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肖某某、王某某、宴某某、牛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梁某某、邱某某、梁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红胜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某某、段某某、段某某、张某某、辛某某、韩某某、薛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红胜伙同张某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