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红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275号

被告人李红,男, 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镇**村**组。被告人李红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4年5月8日被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16日释放。被告人李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李红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下旬至同年7月5日期间,被告人李红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通过微信向被害人以预定民宿房间为由,向被害人发送虚假的超额的住宿费银行转账记录,再采取让被害人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自己退还该超额部分钱款的手段,以及通过微信向被害人虚构自己系女性身份,并以谈恋爱为名,向被害人提出自己的弟弟因上学生活费用不够为由,先后实施诈骗3起,骗得被害人黄某某、阮某某、王某某共计人民币91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 2020年6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李红通过向被害人以预定民宿房间为由,向被害人发送虚假的超额的住宿费银行转账记录,再采取让被害人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自己退还该超额部分钱款的手段,骗得被害人黄某某共计人民币3500元。

2. 2020年6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李红通过向被害人以预定民宿房间为由,向被害人发送虚假的超额的住宿费银行转账记录,再采取让被害人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自己退还该超额部分钱款的手段,骗得被害人阮某某共计人民币600元。

3. 2020年7月5日,被告人李红通过微信向被害人虚构自己系女性身份,并以与被害人谈恋爱为名,向被害人提出自己的弟弟因上学生活费用不够为由,让被害人以支付宝转账、发红包的方式先后骗取王某某共计人民币5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李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vivoY93型手机1部等物证(均系照片);

2.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侯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阮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红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李红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红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红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  琴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 被告人李红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附件: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附件: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件:4. 《量刑建议书》3份;

5.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