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655号
被告人李红,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51978********,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路**号**大厦**-**(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镇**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10日被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 2016年2月1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5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红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红于2020年4月30日17时46分在其租住的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路**号门口被公安机关捉获。随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红租住的桂花园路**号**大厦**-**室内茶几上,查获其非法持有的净重为20.8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李红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检举了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照片等物证;
2.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立功材料等书证;
3.被告人李红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指认笔录等笔录;
6.搜查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0.8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红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以内再犯毒品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李红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系立功,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红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瑞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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