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溪检刑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李纯佑,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7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住竹溪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9月18日被竹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9月27日被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7日被竹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竹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20年1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竹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纯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月25日10 时许,被告人李纯佑驾驶摩托车来到竹溪县**乡**村**组**号冯某某家门前。因冯某某家中无人,李纯佑便撬锁进入冯某某家中,把放置在卧室内的一个木箱上的锁撬开并从该木箱内盗窃人民币13000元,之后李纯佑驾驶摩托车离开。
2020年6月29日,竹溪县公安局民警将李纯佑抓获到案,查获被盗赃款人民币40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其余赃款被李纯佑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现金、现场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杜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纯佑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纯佑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纯佑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鸽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李纯佑现被羁押在竹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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