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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纲盗窃案)_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李纲,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21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月25日刑满出狱;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重新监视居住,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张伟,江苏润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纲到东海县石榴街道办事处办公楼北侧停车场,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杨某某一辆黑色“杰宝大王”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13元。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李纲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归案前,被告人李纲将所窃得的电动车放回原地,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公安局户籍信息、前科劣迹登记表、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东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3.被告人李纲供述与辩解;

4.东海县**局价格认定意见;

5.东海县公安局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华奎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纲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5052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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