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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细桂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李细桂,女,1979年****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01241979********,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号,现住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单元**。2017年3月1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七千元。2020年7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18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细桂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0时许,在武汉市新洲区******单元一楼梯口处,被告人李细桂以人民币220元的价格贩卖一颗毒品“麻果”疑似物(重0.09g)和一小袋毒品“冰”疑似物(重0.14g),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在现场从被告人李细桂身上查获毒资三百元、作案手机一部,后从被告人李细桂位于新洲区******单元**的家中搜出毒品疑似物“麻果”(重3.94)和“冰”(重1.28g)。后民警将上述毒品疑似物取样、称量后送检,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的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手机截图、尿液检测板对尿液检测的照片、毒品称量照片、检定证书等书证;3.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4.现场检测报告书、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6.被告人李细桂的供述和辩解;7.抓获、讯问被告人,以及毒品称量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细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细桂违反毒品管制法律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4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细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细桂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细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涛

2020年8月03日


附:

    1.被告人李细桂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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