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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继伟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李继伟,曾用名李计生,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继伟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10月2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继伟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将毒品从中缅边境运往四川绵阳。2019年7月19日23时许,李继伟在西双版纳景洪市**假日酒店**号房间被抓获,后查获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5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动轨迹信息材料、医院检查报告单、涉案财物管理入库登记表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继伟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可疑毒品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排毒记录、提取、封存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拆封、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及相关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电子卷宗、提取、封装、拆封、称量、取样、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继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继伟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继伟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纯盈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继伟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证据三份。

3.电子光盘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批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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