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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继全盗窃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李继全,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9日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2月1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继全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李继全与黄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去娄底**医院盗窃手机。次日凌晨,两人从长沙坐火车来到娄底市**医院,两人约定由李继全到医院C区、黄某某到医院A区分别实施盗窃,得逞后再会合。尔后,李继全在医院C区先后盗得被害人刘某某的一台荣耀8X手机、被害人李某甲的一台OPPO R7S手机、被害人皮某某的一台OPPO A73手机、被害人彭某甲的一台VIVO X7手机;黄某某在医院A区盗得被害人彭某乙的一台华为麦芒5手机、被害人梁某某的一台OPPO R17手机、被害人李某乙的一台华为畅玩7C手机,该手机壳内装有400元现金。两人在盗窃得逞后会合,并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共计认定价格为6770元。

2019年2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李继全在湘潭火车站候车室被湘潭市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被盗的四台手机。李继全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盗手机照片等物证;2.抓获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甲、皮某某、刘某某、彭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继全及共同作案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继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李继全系主犯;且系累犯,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颖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继全现羁押于娄底市第一看守所。

3、侦查卷两册、光碟两张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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