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李继武,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村**栋**单元**号,2016年1月26日因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继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继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李继武在长沙市开福区恒大雅苑69栋一楼大厅内,盗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地的一辆粉红色松吉牌电动车后,将盗窃的电动车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销赃。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粉红色松吉牌电动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3600元。
2、2019年9月1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继武在长沙市开福区恒大雅苑30栋一楼大厅内,盗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地的一辆黑色狮龙牌电动车后将该车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赃。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黑色狮龙牌电动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958元。
3、2019年9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继武在长沙市开福区**期**栋**单元**楼楼道口,盗得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地的一辆黑色立马牌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500余元的价格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继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和刑事释放证明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被害人胡某某陈述;3.犯罪嫌疑人李继武的供述与辩解;4.被盗电动车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继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继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继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继武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继武能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继武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劲松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李继武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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