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继红,女,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济南市槐荫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址济南市槐荫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6年1月24日,被告人李继红因扰乱社会秩序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继红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继红大约自1999年以来练习“法轮功”,通过 “**网”等网站,浏览并下载、存储、刻录“法轮功”相关信息的移动硬盘、U盘、光盘,打印、制作“法轮功”书籍、资料。
2019年8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李继红在济南市市中区井家沟集市向过往群众散发刻有法轮功内容的塑料吊坠时,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法轮功”宣传单5张,“法轮功”书籍、刊物5本,法轮功内容的书签20张、福卡5张、平安符1张、黄色纸条1张、白色纸条67张、塑料吊坠3个,以及反宣币30张。
2019年8月24日17时许,民警在被告人李继红位于济南市槐荫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的家中,查获李某某照片3张,“法轮功”相关内容的书籍、刊物、笔记本143本(册),李某某在广州讲法的磁带10盘,刻有法轮功内容的塑料吊坠281个、葫芦挂坠1个、印章9枚、反宣光盘110张、存储有“法轮功”内容的移动硬盘1个、U盘3个、录音笔1个、电脑主机1台,以及书籍封皮、散页等物品一宗。
2019年8月25日15时许,民警在被告人李继红位于济南市**路**号**室的住处,查获李某某照片2张、“法轮功”图标照片2张、法轮功内容的照片2张,“法轮功”书籍127本,刻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印章1枚、护身符5张、福卡15张、台历成品1本,反宣光盘41张、内存卡1张,起诉江某某贴纸(带背胶)64片、反宣币16张,以及书籍、福卡、台历的半成品等物品一宗。
综上所述,民警共计在李继红处查获“法轮功”传单、图片14张,书籍、刊物275册,音像制品10盘,标识、标志物411件,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158个,横幅、条幅110件。
经济南市公安局反邪教侦察支队均认定,以上宣传品均为“法轮功”内容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认定证明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继红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辨认笔录;5.搜查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继红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华雷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继红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定证明3份,光盘1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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