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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维新盗窃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维新,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6196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镇**路**号,住址**。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月18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11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维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云霄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8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维新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潜入云霄县**乡**村**移动基站,采取用铁杆撬开铁门、钳子剪掉电线、小刀扒开电线皮等方式,盗窃6条铜芯线。经鉴定,被盗的6条铜芯线价值人民币1697元。

2.2019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维新以同样作案方式,再次到云霄县**乡**村**移动基站,盗窃6条铜芯电线。经鉴定,被盗的6条铜芯线价值人民币1853元。

3.2019年11月23日凌晨,李维新以同样方式到上述地点作案时,被当场抓获,现场已剪断的6条铜芯电线被当场缴获。经鉴定,被盗的6条铜芯线价值人民币1908元。

到案后,被告人李维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钳子等作案工具;2.人员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维新的供述与辩解;5.云霄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鉴定意见;6.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维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维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5458元,其中犯罪未遂数额19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李维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维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维新多次盗窃,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维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维新具有多次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维新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启慧

检察官助理:杨旺顺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维新现被羁押在云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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