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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维盗窃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李维,曾用名李二,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号。2011年9月15日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6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李维进入被害人刘某某位于本市高新区****号的两层楼自建房,翻窗进入二楼刘某某自住的房间,将房间内的一个保险柜盗走,随后在一楼过道处盗走租客王某某的一辆两轮电动车,并将保险柜放在电动车踏板处,骑上电动车逃离。李维供述因打不开保险柜,将保险柜丢弃在本市高新区西区大道与天河路路口交界处附近田地里,将电动车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7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李维在成都市郫都区 **旅馆**号房间被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维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维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李维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维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俊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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