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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维超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李维超,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维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李维超驾驶电动车至本区藏龙岛开发区藏龙二桥东北方一路边,使用螺丝刀拆下赖某某停靠在此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电瓶并盗走。后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已花用。

2020年9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维超驾驶电动车至本区藏龙岛开发区杨桥湖大道一轮胎店门口,拆下柯某某停靠在此的一辆红色电动车电瓶并盗走。后以人民币14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已花用。

2020年9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维超驾驶电动车至本区藏龙岛开发区康魅路消防中队附近时,见张某某的一辆蓝色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停靠于此,遂扯断该车龙头锁线,并将该车骑走予以藏匿。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00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告人李维超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2020年9月14日7时许,被告人李维超在其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搜查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赖某某、柯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视听资料;5.武汉市江夏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鉴定意见;6.被告人李维超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维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维超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维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丽娟

检察官助理:杨小兵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维超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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