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1980号
被告人李美兰,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美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李美兰在宝安区**街道**步行街附近一家柴火鸡店以应聘为由,在试工期间趁老板娘不注意,盗窃其放在收银台的华为手机(手机价值无法鉴定)后离开,随后,被告人李美兰凭记忆打开涉案手机先后分三次转走该手机微信里共计人民币4350元,并以500元的价格将涉案手机销赃。被告人李美兰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共5988元。
2020年4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李美兰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维也纳旁一乡村柴火鸡店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美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美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美兰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美兰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冰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美兰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赃物已无法追回。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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