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1〕545号
被告人李美勇,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浙江省缙云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路**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28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3年12月5日被金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4月4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6月18日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8年8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美勇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6日6时许,被告人李美勇至义乌市**街道**楼处,趁被害人李某某睡着之际,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身旁的一只价值人民币9168元的海蓝色Iphone 12 Pro Max手机盗走,随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李美勇至浙江省缙云县将盗得的手机以2000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所得赃款已挥霍。被告人李美勇于2021年1月11日在义乌市稠江街道金马路附近被义乌市公安局福田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浙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被告人李美勇的身份证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美勇的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美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美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美勇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美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美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海生
检察官助理:陈瑶
(院印)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美勇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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