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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美华贩卖毒品、熊某甲非法持有毒品)_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15633号

被告人李美华,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路**街一民房。2003年2月12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4年12月2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4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2月27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12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甲,绰号“猫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路**街一民房。1977年3月因扒窃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1979年4月27日因扒窃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1981年5月18日因扒窃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1999年9月2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0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01年4月17日因犯贩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04年11月15日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美华、熊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5月18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熊某甲与被告人李美华分别出资人民币6200元、5000元在南昌县象湖新城幸福时光小区向罗某某(另案处理)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00粒和甲基苯丙胺(冰毒)20克,熊某甲实得甲基苯丙胺片剂20粒和甲基苯丙胺10克。2019年12月26日,熊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0.26克和甲基苯丙胺0.94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二、贩卖毒品罪

1.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美华在南昌市青山湖区**路**街其租住房内,将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和甲基苯丙胺0.6克以人民币1000元销售给熊某乙。

2.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美华在南昌市青山湖区**路**街其租住房内,将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和甲基苯丙胺0.5克以人民币600元销售给邓某某。

3.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美华在南昌市青山湖区**路**街其租住房内,将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和甲基苯丙胺0.5克以人民币700元销售给邓某某。

4.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美华在南昌市青山湖区**路**街其租住房内,将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和甲基苯丙胺1.2克以人民币1100元销售给邓某某。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美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曾某某、熊某乙、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美华、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称重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美华四次贩卖人民币7300元的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片剂20粒和甲基苯丙胺1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李美华、熊某甲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李美华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婧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美华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熊某甲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及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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