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19〕1453号
被告人李翔宇,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9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翔宇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以办理地铁站便利车、便利房为由实施诈骗的事实
1.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李翔宇通过中间人丁某某,以帮助夏某某租赁地铁九龙山站便利房、便利车为由诈骗夏某某人民币147803元。
2.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李翔宇通过中间人丁某某,以帮助任某某租赁地铁后沙峪站B口便利房、便利车为由诈骗任某某人民币119400元。
3.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李翔宇以帮助丁某某租赁地铁后沙峪站C口、知春路站、清华大学西口站、霍营站、宋家庄站的便利房、便利车为由,诈骗丁某某人民币444463元。
4.2019年4月,被告人李翔宇通过中间人丁某某,以帮助付某某租赁地铁北工大站便利房、便利车为由,诈骗付某某人民币139163元。
5.2019年4月,被告人李翔宇通过中间人丁某某,以帮助范某某租赁地铁欢乐谷站便利房、便利车为由,诈骗范某某人民币139163元。
6.2019年4月,被告人李翔宇通过中间人丁某某,以帮助赵某甲租赁地铁三元桥站便利房、便利车为由,诈骗赵某甲人民币139163元。
7.2019年4月至6月,被告人李翔宇通过中间人丁某某,以帮助刘某甲租赁地铁芍药居站、五道口站便利房、便利车为由,诈骗刘某甲人民币278326元。
8.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李翔宇通过中间人丁某某,以帮助周某某租赁地铁草房站、顺义站、十里堡站便利房、便利车为由,诈骗周某某人民币417489元。
9.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李翔宇通过中间人丁某某,以帮助刘某乙租赁地铁张自忠路站、霍营站、宋家庄站便利房、便利车为由,诈骗刘某乙人民币245489元。
10.2019年5月,被告人李翔宇通过中间人丁某某,以帮助耿某甲租赁地铁珠市口站便利房、便利车为由,诈骗耿某甲人民币139163元。
11.2019年5月,被告人李翔宇通过中间人丁某某,以帮助耿某乙租赁地铁人民大学站便利房、便利车为由,诈骗耿某乙人民币139163元。
12.2019年5月,被告人李翔宇通过中间人丁某某,以帮助李某乙租赁地铁亮马桥站便利房、便利车为由,诈骗李某乙人民币139163元。
13.2019年6月,被告人李翔宇通过中间人丁某某,以帮助杨某甲租赁地铁天宫院站、国家图书馆站便利房、便利车为由,诈骗杨某甲人民币301966元。
14.2019年6月,被告人李翔宇通过中间人丁某某,以帮助邓某某租赁地铁东直门站便利房、便利车为由,诈骗邓某某人民币139163元。
15.2019年6月,被告人李翔宇通过中间人丁某某,以帮助张某乙租赁地铁立水桥站便利房、便利车为由,诈骗张某乙人民币115163元。
16.2019年6月,被告人李翔宇通过中间人丁某某,以帮助段某某租赁地铁物资学院站便利房、便利车为由,诈骗段某某人民币139163元。
以办理入职地铁公司为由实施诈骗的事实
1.2017年3月,被告人李翔宇以帮助甘某某办理入职地铁公司为由,诈骗甘某某人民币40000元。
2.2017年9月,被告人李翔宇以帮助李某丙的弟弟办理入职地铁公司为由,诈骗李某丙人民币35000元。
3.2019年1月19日起,被告人李翔宇以帮助刘某丙的丈夫办理入职地铁公司为由,诈骗刘某丙人民币65322元。
4.2019年4月25日起,被告人李翔宇通过中间人丁某某,以帮助佟某某之女办理入职地铁公司为由,诈骗佟某某人民币47322元。
5.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李翔宇通过中间人丁某某,以帮助杨某乙女儿杨某丙办理入职地铁公司为由,骗取杨某乙人民币100000元。后于2019年8月2日,被告人李翔宇又以通过审核缴纳培训费等费用为由,诈骗杨某丙人民币5322元。
6.2019年5月至8月,被告人李翔宇以帮助丁某某办理入职地铁公司为由,诈骗丁某某人民币75822元。
7.2019年5月12日起,被告人李翔宇通过中间人丁某某,以帮助孙某某外甥办理入职地铁公司为由,诈骗孙某某人民币105322元。
8.2019年5月18日起,被告人李翔宇通过中间人丁某某,以帮助张某丁办理入职地铁公司为由,诈骗张某丁人民币45322元及两张购物卡(每张1000元)。
9.2019年6月11日起,被告人李翔宇通过中间人丁某某,以帮助左某某之子办理入职地铁公司为由,诈骗左某某人民币55322元。
10.2019年6月11日起,被告人李翔宇通过中间人丁某某以帮助王某甲办理入职地铁公司为由,诈骗王某甲人民币65322元及两张家乐福购物卡(每张1000元)。
11.2019年6月21日起,被告人李翔宇通过中间人丁某某,以帮助张某甲办理入职地铁公司为由,诈骗张某甲人民币44689元。
12.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李翔宇通过中间人丁某某,以帮助齐某某之女焦某某、儿媳赵某乙办理入职地铁公司为由,诈骗齐某某人民币150000元。2019年8月2日,被告人李翔宇又以通过审核缴纳培训费等费用为由,诈骗焦某某人民币6148元、赵某乙人民币12296元。
13.2019年7月13日起,被告人李翔宇通过中间人丁某某,以帮助王某乙女儿办理入职地铁公司为由,骗取王某乙人民币105322元及购物卡两张(每张1000元)。
关于以办理地铁度假村工程为由实施诈骗的事实
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李翔宇以帮助丁某某承包地铁度假村绿化、保洁工程为由,诈骗丁某某人民币75300元。
综上,被告人李翔宇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共计4223234元。赃款已挥霍。
被告人李翔宇于2019年8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银行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合同、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吴某某、刘某丁、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佟某某、赵某甲、杨某丙、杨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翔宇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翔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翔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翔宇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翔宇多次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翔宇在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星
检察官助理:熊一超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翔宇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1册(含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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