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李翱华,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4197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天津市大港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区**路**小区**号楼**门,现住天津市西青区**小区**号楼**门。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翱华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叶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翱华与被害人叶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本市河西区**路**商场负一层共同经营**文玩店。自2018年开始,被告人李翱华怀疑叶某婚内出轨,二人感情产生嫌隙,并多次发生争吵。2019年9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李翱华在**文玩店内再次因怀疑叶某出轨而质问叶某,后叶某离开。被告人李翱华心生愤怒,打电话要求叶某回店,并从店内展示柜中拿出一把双刃刀具。叶某返回店内后,被告人李翱华将刀具从刀鞘拔出,手持刀具对叶某进行威胁、质问,致使叶某情绪激动,上前用手攥住李翱华持刀的手向自己身体方向拉拽,造成李翱华手持的双刃刀具刺进叶某右腿大腿内侧肌肉并大量出血。被告人李翱华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人员赶到后将叶某送至二附属医院抢救,叶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日被告人李翱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叶某系被双刃锐器刺断右腿股静脉、股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尸体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
2.病历复印件、通话记录、物业服务合同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叶某(女)、张某某、陈某某、陈某、杨某等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翱华的供述和辩解;
5.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监控录像、120急救录像;
8.身份证明、情况说明、110报警记录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翱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翱华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翱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长明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翱华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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