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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耀彩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李耀彩,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2017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5月11日经本院批准,5月12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耀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李耀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耀彩,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0时25分许,被告人李耀彩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从事保洁工作时,见受害人黄某某停放在**地下停车场*区*号车位上牌照号为湘******的蓝色奔驰牌三厢小车副驾驶车门玻璃未关严,还留有缝隙,即手伸入窗内,将黄某某放在副驾驶车位价值人民币4063元的棕白色拼接色的YUZEFI牌手提包盗走,盗得手提包内两张价值共计人民币2000元的未使用的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29.4元的YSL口红一支。随后将手提包、口红丢弃到垃圾桶内,两张购物卡带回其宿舍,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购物凭证、前科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廖某某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耀彩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盗窃现场视频;7、估价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耀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耀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耀彩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耀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耀彩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湘红

2020年8月7日

附项:

1、被告人李耀彩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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