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青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李聪,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0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住吉安市吉州区**街**号**单元**房。2013年3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8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聪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聪以4700元的价格将一部苹果手机(经鉴定,价值为6587元)抵押在吉安某某站旁“某某厅”老板陈某某处。2020年1月2日,李聪开车到店里赎手机,李聪拿到手机后,以上车取钱为由回到车内,被害人陈某某跟着到了车边并拉着车门,李聪突然启动车辆加速驶离现场,陈某某被拖行几米后松手。
李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2020年4月21日,李聪家属退还了8050元给陈某某,得到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聪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金额达4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聪在刑满释放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李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李聪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8050元,得到陈某某的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琳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聪现羁押在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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