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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聪绑架、非法侵入住宅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李聪,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马加玉,江苏汇丰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聪涉嫌绑架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李聪因与徐某甲感情纠纷,酒后头戴头罩、手持斧头未经允许进入东海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徐某甲家中,在二楼徐某乙(徐某甲姐姐)卧室中,李聪让徐某乙打视频电话联系徐某甲,称让徐某甲看其杀她全家,然后自杀,因徐某乙未有听从,李聪持斧头将徐某乙头部打伤,后在徐某乙电话联系到徐某甲后,李聪到一楼厨房中又找到菜刀一把,徐某乙趁机逃离,李聪出来发现民警已到现场后,在院子门口持菜刀、斧头挟持邵某某(徐某甲母亲)与民警对峙,叫喊让民警将其枪毙,否则其就要杀害人质,后李聪被民警制服,人质被解救。

被告人李聪已取得被害人邵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及户籍证明、发破案、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情况登记表、出警过程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据照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甲、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徐某丙证言;

3.被害人徐某乙、邵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聪供述与辩解;

5.东海县公安局东公物鉴(临床)字[2020]2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出警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聪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聪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宇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李聪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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