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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育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544号

被告人李育源,男,1998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村委****号。2019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2月5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育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时,被告人李育源到广州市天河区********号房,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华为手机1部(无法估价)后,盗刷该手机微信内人民币770元。

2020年7月8日2时,被告人李育源到广州市天河区******楼,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小米手机1部(无法估价)。

2020年7月20日1时,被告人李育源到广州市天河区******房,趁房门虚掩没有上锁之机,进入房间盗窃被害人罗某某放在床头的vivo手机1部(无法估价)后,盗刷该手机微信内人民币515.5元。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李育源在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北街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育源的供述和辩解;

5.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6.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育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育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育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李育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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