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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胜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胜,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93********,汉族,文盲,无职业,住黄冈市红安县**镇**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7日被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胜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18日至10月16日,自2019年11月8日至12月5日)。被告人李胜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罪

2016年4月16日下午,程某某在李某甲(已判决)等人伙同被告人李胜于湖北省红安县太平桥镇谢家寨晒屋咀湾开设的赌场赌博输钱后,心生不满。次日下午4时许,程某某为报复李某甲,邀约了胡某甲、占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吴某某(上述五人均已判决)、秦某某(另案处理)等携带砍刀、匕首再次来到李某甲位于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卫星村李家港附近空地开设的赌场内。与此同时,李某甲为防止程某某事后闹事,也邀约被告人李胜以及彭某某、胡某甲、谢某甲、翁某某、谢某乙(上述五人均已判决)、罗某甲、罗某乙、欧阳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里外应对,还准备了唧筒式猎枪、单管猎枪、钢管、砍刀等凶器。

此后,程某某与李某甲在赌博过程中发生争吵,彭某某在赌场外听见争吵后立即将事先准备的唧筒式猎枪子弹上膛,并冲进赌场,在与胡某甲扭打的过程中其所持枪支将程某某击中,致程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同时,胡某乙见胡某甲与彭某某扭打,持砍刀朝胡某甲头部、腿部连砍数刀,致胡某甲轻伤二级。被告人李胜持“管杀”冲进赌场帮忙,后逃离。

二、开设赌场罪

2016年2月初至同年4月17日,李某甲(已判决)伙同被告人李胜及谢某乙、翁某某、谢某甲、彭某某、胡某甲、李某丙、夏某某(上述七人均已判决)、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欧阳甲(均另案处理)等人长期在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卫星村李家港湾附近空地、新洲区仓埠街方杨一荒废鸡场、红安县太平桥镇谢家寨晒屋咀湾一土瓦房等处,长期开设赌场。该赌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形式进行赌博,李某甲为该赌场的“大股东”,负责给赌场内做事的人发工资、提供赌博场所、赌具和赌场所需其它物品。罗某甲、罗某乙、罗先智某丙等人为赌场“股东”并且在赌场内当“皇帝”,负责摇骰子、揭盅子等。谢某乙、李某丙等人在赌场内当“水手”,负责收钱、赔钱、记账、“打缸子”(帮赌场抽成)。谢某甲、彭某某、欧阳甲等人在赌场内“放码”(放高利贷)和维持赌场秩序。被告人李胜及翁某某等人在赌场内“罩场子”,维持赌场秩序。同时,该赌场还为赌客提供香烟、矿泉水、快餐、安排车辆接送赌客、安排人员放哨等服务。该赌场赌注为人民币100元起注,上不封顶,每盘赌资一般为数万元。该赌场通过皇帝“打缸子”和摇出“熟人通吃”的方式牟取利润。该赌场自开设以来,未曾间断,每场时长达八小时左右,参赌人员数十人,每场获利可达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每场赌博结束后,李某甲等人都会给在赌场内做事的翁某某、谢某乙、谢某甲、李胜等人发放“工资”,以维持赌场正常运营,剩下的钱归李某某、罗某乙、罗某丙、罗某甲等赌场股东所有。

2019年6月1日,公安机关在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中核广场欧尚超市内抓获被告人李胜,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3.关于人体损伤、枪支的鉴定意见;4.证人张某某、胡某乙、李某丁、吴某某、陈某某、欧某乙、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蔡某某、李某辛、李某壬等人的证言;5.同案人李某甲、罗某乙、欧阳某甲、彭某某、胡某甲、谢某乙、谢某甲、翁某某、李某丙、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李胜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胜伙同他人持械参加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胜在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泽

2020年01月02日

附:

1.被告人李胜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函》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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