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001号
被告人李胜彬,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镇**村**组**号,无固定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胜彬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6日至同年9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26日至同年9月9日,自2019年10月30日至同年1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胜彬于2013年8月17日,以钻窗的方式进入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座**室内,秘密窃取被害人冉某某(女,30岁,四川人)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人民币300余元;
2、被告人李胜彬于2013年8月23日,以钻窗的方式进入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座**室内,秘密窃取被害人刘某某(女,33岁,河北人)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宝格丽手链一条;
3、被告人李胜彬于2013年9月1日,以钻窗的方式进入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内,秘密窃取被害人朱某某(女,23岁,安徽人)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人民币8000元;
4、被告人李胜彬于2013年9月7日,以钻窗的方式进入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座**室内,使用威胁、被子蒙头等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李某某(女,43岁,河北人)酷派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人民币300余元,港币200余元(折合人民币100余元);
5、被告人李胜彬于2013年9月12日,以钻窗的方式进入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座**室内,使用威胁、被子蒙头等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张某某(女,26岁,辽宁人)黑色苹果4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0元),白色诺基亚E71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现金400余元;
6、被告人李胜彬于2013年9月18日,以钻窗的方式进入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座**号,使用持刀威胁、被子蒙头等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钱某某(女,40岁,北京人)白色三星note2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0元),人民币100余元,澳门币2000元(折合人民币1000余元)。
被告人李胜彬于2019年5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中国银行汇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冉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胜彬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胜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胜彬多次、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李胜彬多次非法进入他人住所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席晓昕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胜彬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扣押、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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