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公诉一刑诉〔2018〕10号
被告人李胜权,化名王玉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7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街*号,现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神木镇**号**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7月7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经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胜权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陈仓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于3日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10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 年7 月10 日晚24 时左右,被告人李胜权和被害人吴某某在宝鸡市印染厂单工楼五楼15 号的宿舍内,因婚恋问题发生争吵,继而厮打。李胜权使用双手掐住吴某某的脖子,致使吴某某窒息死亡。李胜权锁上宿舍门后逃匿,于2017年7月7日在榆林市神木县**厂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系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吴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李胜权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胜权因情感纠纷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鸿发
代检察员:杨 娜
2018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李胜权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