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胜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李胜,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8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吴桥县**镇**村**号,在京无固定住址。因盗窃罪,于2018年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于2018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李胜在本市东城区崇文门内大街9号东单公园东门处,窃取被害人李某乙爱玛牌,白色,警用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99元。

被告人李胜于2020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交民巷派出所民警抓获。涉案电动车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到案经过、照片制作说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胜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胜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宝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换押证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