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京一分检经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李胜鹏,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5263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路**花园**号楼**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胜鹏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侵占罪,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月28日至2月19日、2019年4月2日至4月2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月14日至1月28日、2019年3月20日至4月3日、2019年5月30日至6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1、2018年5月份,被告人李胜鹏虚构其有能力购买到二手宾利牌汽车的事实,与被害人邢某某达成二手车买卖的口头协议,后采取收到购车款不交付车辆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邢某某人民币216万。
2、2018年6月份,被告人李胜鹏虚构其有二手劳斯莱斯牌汽车和二手宾利牌汽车要出售的事实,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采取收到购车款不交付车辆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60万。
二、职务侵占罪
2018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胜鹏利用北京**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截留汽车销售款等方式,将人民币330万余元非法占为已有。
被告人李胜鹏于2018年7月23日12时许被张某某等人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二手车购车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李某某、孔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张某某、王某乙、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胜鹏的供述与辩解;5. 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胜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胜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国库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胜鹏现在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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