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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自彬故意杀人案)_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检刑诉〔2019〕4号

被告人李自彬,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6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被告人李自彬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7月22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自彬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9月30日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11月8日依法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8年12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1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6月份被告人李自彬与被害人韩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二人以夫妻名义在韩某某家中共同生活。从2017年上半年开始,被害人韩某某不同意与被告人李自彬继续生活提出分手,被告人李自彬不同意分手。被害人韩某某于2018年4、5月份开始与庄某某在庄家中共同生活,同年7月18日二人登记结婚。期间被告人李自彬从务工地江苏省太仓市返回灵璧并联系韩某某要求见面未果,被告人李自彬遂从灵璧县城购买铁锤一把,当晚来到韩某某家中,持铁锤砸坏门锁进入房内居住,7月21日上午8时许,韩某某回到家中见到被告人李自彬并表示不会再与李自彬一起生活,李自彬即提出要对本人经济补偿,二人协商未果,被害人韩某某欲离开时,李自彬提出要与韩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韩拒绝,韩某某遂要求李自彬离开,并因此与李自彬发生争执。争执中,李自彬先后持铁锤、菜刀等物击打韩某某头部,并拽其头部砸向地面,而后锁上大门逃离现场。韩某某后经抢救无效于7月24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韩某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作案后,被告人李自彬回到家中自杀,后被他人发现而得到救治。灵璧县公安局民警于2018年7月21日将被告人李自彬在灵璧县人民医院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铁锤、菜刀等物证;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程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自彬的供述和辩解;

5.灵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自彬因感情纠葛而与他人发生争执,竟持铁锤、菜刀等物将他人杀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李自彬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 磊

检察员 乔冬梅

2019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自彬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作案工具铁锤一把、菜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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